2009年12月23日 星期三

李怡志>>公益自律聯盟2009 NPO責信研討會〈NGO Accountability in the Indian Context〉回應


(2009年12月19日,於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2009 NPO責信國際研討會上,針對 Guide Star India CEO Pushpa Aman Singh 女士〈NGO Accountability in the Indian Context〉一文的回應。因為論文收到晚,沒有印入手冊,所以張貼出來,請各位批評指教。)

李怡志

近幾年印度在國際上都以「
Incredible India」來做為旅遊廣告的標語,甚至台灣的公車上都可以看到「Incredible India」,聽完 Pushpa Aman Singh 女士的分享後,我們以後還可以說「Incredible Indian NGO Accountability」,因為印度的公益責信發展,確實值得我們借鏡。

在今天的研討會中,所有台上的來賓都來自於非營利組織或者學界,只有我一個人的頭銜看起來十分突兀,所以請容許我簡單介紹一下。我們在
Yahoo!奇摩眾多的服務當中,有一個比較不顯眼的是Yahoo!奇摩公益,這是雅虎在台灣眾多企業社會責任計畫中的一個,其他還包括公益部落格,公益拍賣、兒童網路安全計畫等等。

Yahoo!奇摩公益與Pushpa Aman Singh先前服務的印度
GiveIndia 一樣,都是線上捐款市集,或者稱為Online Donation Marketplace,是一個協助非營利組織找到捐款者,並且讓捐款者能夠依照自己的理念與能力協助非營利組織與社會的一種機制,在這種機制下,我們希望將責信與財務透明的精神放進去,所以上架條件大概是捐款平台中最嚴格的,而且捐款者可以看到他捐的錢,最後被用到什麼地方。Yahoo!奇摩公益 2005年上線,到今年已經協助募集了2億新台幣,大約600萬美金,由於台灣今年發生了88風災,所以單單今年就募集了1億1千萬左右,相當於340萬美金。

我自己也在台灣與德國紅十字會擔任15年的志工,當過北市紅十字會急救教練團的小隊長,先前也在企業型基金會服務過。Pushpa Aman Singh 剛剛提到教育捐款者與資源提供者,所以我想我今天會從企業與志工及捐款者兩種資源提供者的身分來回應。

印度雖然在非營利組織管理上與台灣一樣有不同的主管機關、法令,但最早的法令可以追朔到1860年的 The Societies Registration Act 與 1882 年的 The Indian Trust Act,都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當時臺灣還在清朝統治時期,相關法令我想應該是沒有的,印度NPO相關的歷史比我們要悠久許多,但因為非營利組織數量超過百萬,所以管理起來也很困難。

在台灣除了紅十字會有獨立的紅十字會法規範之外,其他NPO或NGO大多受到不同主管機關管轄,所以管理辦法也不一,加上非營利組織的數量龐大,所以他律的力量絕對不足以規範、監督非營利組織,自律與責信就相對變得重要。

但在台灣,很積極願意將財務透明公開、並且加入監督機制非營利組織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少的。我想出自兩個原因,一個是害怕喪失主控權,另一個是不知道自律與責信,對於組織發展的重要。

國外有很多非營利組織是以「會員」的方式經營,會員既是主要捐款與志工來源,同時也可以選舉董事會或者理事會,組織內自己有良好的民主監督機制可以自律與責信,但我接觸過的某些台灣非營利、非政府組織,雖然組織章程有會員大會與理監事機制,但為了規避內部監督,根本不敢對公眾招募會員,只有在選舉理監事的時候,才會冒出來自己身邊的人頭會員,透過這種方法確保「基業長青」,但同時也規避了最直接的內部監督。

但一個缺乏自律與責信的團體,未來將慢慢喪失很多機會與權益。

我昨天也參加了一場由
台灣大哥大基金會舉辦的座談會,在會上看到了台灣大哥大5180平台的上架規定,提到非營利組織需要責信,而且就是用「責信」兩個字。台灣大哥大對於責信的具體要求就是主管機關評鑑甲等、提供年度計畫,或者,成為公益自律聯盟的會員。

同樣的,我們在Yahoo!的公益平台上架條件,也與台灣大哥大5180類似,如果是公益自律聯盟會員,最好;然後還要附上主管機關的
勸募字號,確保非營利組織不論在自律或他律上,都能夠有最基本的責信認知,願意花更多的時間與精神在責信上。

越來越多非營利組織希望與企業合作,一起創造一個更好的社會、捲動更多的人參與公益與自願服務。但我想從企業的角度來分享企業從事公益或者選擇合作對象時候的幾點考量,供非營利組織參考。

首先,企業,或者企業型的基金會,通常沒有太多的人力來審查非營利組織確實的服務內容,或者到現場監督,所以很需要類似公益自律聯盟、GuideStar India這樣的機構來協助提供資料或者過濾。

再來,企業從事社會公益,或者協助非營利組織時,都很擔心如果非營利組織有一天突然發生什麼事情之後,會牽連到自己的品牌與聲譽,再進一步延伸,就是影響股價與投資人權益,畢竟對於企業而言,特別是股票公開對外發行的企業,維護投資人權益也是一個很重要的企業社會責任。

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因為種種不同的動機投入「企業社會責任」,一方面企業投入公益的資源越來越多,但另一方面企業與第三部門越來越近之後,不但會開始要求非營利組織著重服務效率,也會希望非營利組織能夠提供清楚、乾淨、當責的自律報告,並且實施非營利企業治理。如果沒有自律的能力,企業的資源會越來越難取得。

此外,一個經過監督的非營利組織目錄對於志工與捐款者也很重要,台灣很多有錢的太太為善不欲人知,每天看報紙決定捐錢給誰,部分原因就是擔心愛心被濫用。而根據Yahoo!奇摩2007年的調查,有超過35%的人不捐款是因為不知道捐款動向,34%害怕遇到詐騙集團,如果一個非營利組織能夠獲得多項的認證,也能夠獲得捐款者與志工的信任。畢竟資源有限,資源擁有者若非宗教與功德觀,一定希望自己的資源可以有效率、透明地用在正確的地方。

我最後再提一點資源這件事。我自己曾參與兩本NPO與NGO書籍的撰寫,也相當認同專業公益這件事,所以在今年最後一天也替非營利組織的朋友開闢免費的商業圖表與簡報溝通課程,同樣的,為了擔心資源被濫用,所以我也只好透過公益自律聯盟來發送訊息,畢竟擁有資源的個人,比企業更難一一對於非營利組織徵信。

不論在台灣或印度,資源會漸漸往願意責信的非營利、非政府組織移動;而不願意接受他律或者自律的組織,資源勢必逐漸減少。

Pushpa Aman Singh剛剛提到很多印度的經驗,其中包括傑出年度報告獎(
Outstanding Annual Report Awards),根據我們在雅虎的觀察經驗,很多台灣的非營利團體已經能夠寫出相當負責與透明的年度報告,或許台灣以後也可以有這樣的機制,鼓勵非營利組織多花時間在透明與責信上,雖然一開始可能痛苦,但最後必然可以獲得更多的回饋。

最後我想回應 Pushpa Aman Singh 所說的,我們應該多多教育政府、非營利組織與資源提供者(捐款者、企業、志工),當責不但有必要,而且對於非營利組織有益,可以獲得更多資源。非營利組織的數量龐大,過去資源提供者很難一一獲得名單與資料,但有了網路之後,不論是
Guide StarCharity Navigator、Guide Star India,都可以大量的提供非營利組織資訊給資源提供者,協助資訊更透明化,大家也可以多想看看網路還能夠如何協助非營利組織更透明、更自律,有一天當印度的非營利組織來台灣參觀時,也能夠高喊「Incredible Taiwan」。